《商標法》修改通過!2019.11.1日起施行
更新時間:2019-08-28 10:56:29?點擊:次 ? 企業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商標法》修正案說明:
一是為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增加規制惡意注冊的內容。增強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在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規定;將規制惡意注冊關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者接受委托申請商標注冊一起納入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作為提出商標異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事由;同時,在第六十八條中對商標代理機構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還接受委托行為,以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
二是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在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以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處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此外,為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實施日期擬為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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