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之專利權保護
更新時間:2017-09-26 14:46:16?點擊:次 ? 企業動態
近日,亞馬遜的“一鍵下單”的專利技術到期,對其他電商來說無疑是好消息,無須再為使用這項功能而支付使用費,而之前這項專利技術使用也為許多電商所詬病,認為此項技術不具備“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那么在中國法律項下究竟哪些支付技術能同時具備安全、高效的功能性需求,又能滿足專利技術的申請要求,使得相關機構的支付業務能夠在安全、高效的同時,不逾越專利技術的邊界。
專利權是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賦予給專利權人的權利,除非一些特殊情況的出現,在專利保護的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一般都不會喪失其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喪失專利權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不按規定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自愿發表放棄聲明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的;因違法原因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以及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其中專利保護由于法律明確規定了保護期限。法定保護期限屆滿,專利權就終止,即該專利技術成為社會共有的資源,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專利權人不再享有獨占權,不能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無償使用該專利技術。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專利申請條件,對于技術方案來說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或者具備兩項特征。對于專利申請,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前提下的條件才能取得專利許可。
對于專利申請客體,我國《專利法》及配套相關規定僅作出寬泛的規定,對于是否符合專利要求,則需按照《專利審查指南》對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等文本的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是否屬于符合專利申請要求。
2011年6月13日,日本電通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電通公司”)宣布,該公司以其在中國大陸的專利被侵權為由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并對其他支付機構發出侵權警告函。前述日本電通公司擁有的專利名為“管理交易和清算的方法,通知關于消費動向的信息的方法”,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8月15日,專利號為ZL200310118825.5,在中國得到授權的技術方案專利的情況為:其權利要求書中對權利要求1是: “一種管理交易與清算的方法,該方法使用:發布賬單的供應者使用的供應者系統;接收賬單的買主使用的買主系統;供應者銀行系統,管理供應者的銀行賬戶;買主銀行系統,管理買主的銀行賬戶;服務器,通過通信網絡與上述供應者系統、上述買主系統、上述買主銀行系統及上述供應者銀行系統可通信地連接,所述管理交易與清算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上述服務器從上述供應者系統接收由上述供應者系統記載了用于確定是哪個賬單的固有識別碼的電子賬單……”,對該技術方案幾乎是所有支付系統的實現路徑。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規定,“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并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在2017年的《專利審查指南》修訂條款中規定,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可看出,僅僅涉及或實質上就是一種算法、游戲規則,并不具備物理實體特征等不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問題的關鍵在于方案整體上是否使用了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
專利權是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賦予給專利權人的權利,除非一些特殊情況的出現,在專利保護的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一般都不會喪失其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喪失專利權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不按規定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自愿發表放棄聲明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的;因違法原因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以及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其中專利保護由于法律明確規定了保護期限。法定保護期限屆滿,專利權就終止,即該專利技術成為社會共有的資源,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專利權人不再享有獨占權,不能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無償使用該專利技術。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專利申請條件,對于技術方案來說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或者具備兩項特征。對于專利申請,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前提下的條件才能取得專利許可。
對于專利申請客體,我國《專利法》及配套相關規定僅作出寬泛的規定,對于是否符合專利要求,則需按照《專利審查指南》對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等文本的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是否屬于符合專利申請要求。
2011年6月13日,日本電通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電通公司”)宣布,該公司以其在中國大陸的專利被侵權為由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并對其他支付機構發出侵權警告函。前述日本電通公司擁有的專利名為“管理交易和清算的方法,通知關于消費動向的信息的方法”,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8月15日,專利號為ZL200310118825.5,在中國得到授權的技術方案專利的情況為:其權利要求書中對權利要求1是: “一種管理交易與清算的方法,該方法使用:發布賬單的供應者使用的供應者系統;接收賬單的買主使用的買主系統;供應者銀行系統,管理供應者的銀行賬戶;買主銀行系統,管理買主的銀行賬戶;服務器,通過通信網絡與上述供應者系統、上述買主系統、上述買主銀行系統及上述供應者銀行系統可通信地連接,所述管理交易與清算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上述服務器從上述供應者系統接收由上述供應者系統記載了用于確定是哪個賬單的固有識別碼的電子賬單……”,對該技術方案幾乎是所有支付系統的實現路徑。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規定,“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計算機上運行計算機程序從而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并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在2017年的《專利審查指南》修訂條款中規定,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可看出,僅僅涉及或實質上就是一種算法、游戲規則,并不具備物理實體特征等不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問題的關鍵在于方案整體上是否使用了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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