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悅”“悅純”傻傻分不清楚
更新時間:2017-09-14 11:16:31?點擊:次 ? 企業動態
很多人逛超市買水時會注意到可口可樂旗下品牌“純悅”礦泉水,一直賣的不慍不火,但這款水能以“純悅”的商品名出現,卻得益于雪花啤酒公司。最近,基于可口可樂公司與雪花啤酒公司簽訂的協議及相關的證據,法院認定可口可樂公司在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商品上申請的“純悅”商標與雪花啤酒公司使用在“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汁、水(飲料)等”商品上的“悅純”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這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呢?
易混淆商標不允許注冊
商標權利為私權,為保障商標注冊人的相關權利,以及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在后申請注冊商標的權利障礙。商標法第30條、第31條均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與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后申請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有特定的聯系。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當以商標注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準,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可口可樂公司的“純悅”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商品與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水(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而“純悅”和 “悅純”兩個商標由相同的兩個漢字構成,僅前后順序不同,我國有從左至右以及從右至左兩種認讀習慣,二者若同時使用在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有特定的聯系。可口可樂公司的“純悅”商標與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近似程度較高,二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法院據此不予可口可樂公司申請在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商品上的“純悅”商標核準注冊。
不過,該案二審期間,可口可樂公司與雪花啤酒公司簽訂了協議,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該協議,向商標局申請注銷其“悅純”商標在“無酒精果汁、水(飲料)、飲料制作配料、礦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冊,之后,該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被注銷。注銷后,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麥芽啤酒;制啤酒用麥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麥芽汁(發酵后成啤酒)”。基于兩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這樣,在后申請的“純悅”商標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應不予核準,而在其他“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汁、水(飲料)等”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應予核準。二審法院據此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及一審判決。
易混淆商標不允許注冊
商標權利為私權,為保障商標注冊人的相關權利,以及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在后申請注冊商標的權利障礙。商標法第30條、第31條均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與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后申請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有特定的聯系。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當以商標注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準,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可口可樂公司的“純悅”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商品與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水(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而“純悅”和 “悅純”兩個商標由相同的兩個漢字構成,僅前后順序不同,我國有從左至右以及從右至左兩種認讀習慣,二者若同時使用在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有特定的聯系。可口可樂公司的“純悅”商標與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近似程度較高,二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法院據此不予可口可樂公司申請在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商品上的“純悅”商標核準注冊。
不過,該案二審期間,可口可樂公司與雪花啤酒公司簽訂了協議,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該協議,向商標局申請注銷其“悅純”商標在“無酒精果汁、水(飲料)、飲料制作配料、礦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冊,之后,該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被注銷。注銷后,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麥芽啤酒;制啤酒用麥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麥芽汁(發酵后成啤酒)”。基于兩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這樣,在后申請的“純悅”商標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應不予核準,而在其他“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汁、水(飲料)等”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應予核準。二審法院據此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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