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的代價越來越高
更新時間:2017-05-12 09:48:40?點擊:次 ? 企業動態
知識產權維權領域曾經流行的一句話道出了權利人維權的尷尬。“贏了官司,丟了市場。”這種現象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縱容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如果知識產權侵權成本過低,會導致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出現侵權人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的現象。那么,司法審判如何杜絕這一現象的發生?
刑罰與罰金并重發揮審判震懾力
近年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陸續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力度在不斷加大,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數量一直呈現增長態勢,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
2015年,河南省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首次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機制,對侵權主觀惡意較大、情節嚴重的侵權人,嘗試處以高額賠償。
法院在審理宗某等28人假冒“金龍魚”“魯花”食用油注冊商標案時,了解到被告人宗某、黃某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被告人陳某等人在明知宗某、黃某組織生產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況下,仍從事生產和銷售工作,非法經營數額達19249759.5元。法院根據被告人侵權的惡意性和嚴重性,對宗某等28人分別判處十二年零六個月及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總額達2704萬元。
對于惡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法院在審判中給予了嚴厲打擊。
法院在審理吳某等9人非法獲取富士康公司及美國蘋果公司計算機數據,將“水貨”蘋果手機刷成“行貨”牟利一案時,除了依法對被告人判刑外,還對被告人處以441萬元的高額罰金。
法院禁止令讓侵權人失去再侵權能力
因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范某被判處刑罰并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范某沒有改過自新,而是重操舊業,假冒好想你棗業公司工作人員,委托他人為其印刷標有“好想你”商標的包裝袋。
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時,認定范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撤銷其前罪緩刑,與后罪進行并罰,判處范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法院還對范某發出禁止令,禁止范某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印刷業及制造、銷售商標標識有關的職業。對重復進行知識產權犯罪的范某,法院在依法撤銷緩刑,判處實體刑并處罰金的基礎上,對其職業范圍進行限制,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從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職業,降低其侵犯知識產權的可能性,開辟了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新途徑
據了解,法院不斷探索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路徑,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懲罰力度,有力地遏制了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行為。
加大懲罰力度遏制侵權作用明顯
相關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以前,全國法院專利侵權案件平均判賠額約為8萬元,過低的賠償額度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侵權賠償采取的是損害填平原則,侵權人支付的賠償金主要用于填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但是,采取這種賠償原則往往對侵權人無法形成足夠的威懾力,這也是導致重復侵權現象發生的原因之一。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李志軍說,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不僅在于補償損失,更要懲戒、警示與遏制潛在的惡意侵權與重復侵權。只有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才能真正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實質作用。
近年來,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逐步提高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判賠額度,有效發揮了司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定和保護作用。
“目前,河南省法院不斷探索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的懲罰性賠償工作機制,通過案例引導,促進對權利人的保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是指侵權人以惡意、故意、欺詐或放任之方式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而致其受損時,法院判定侵權人承擔的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河南省各級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中,全面考慮知識產權類型、侵權故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獲利以及地域經濟差別等情況,使司法保護力度緊密契合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防止權利人“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現象的發生。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近年來,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對無償使用他人音像作品、美術作品贏利,假冒、仿冒知名商標生產、銷售商品,抄襲、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虛假宣傳、惡意詆毀競爭對手等行為進行了嚴厲制裁,使“山寨”“傍名牌”等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從知識產權自身來講,涉及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等各個領域,其保護的權利內容、權利邊界等都有各自的特點;從保護手段上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涉及注冊登記、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仲裁調解等多個方面,這就客觀上需要我們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的工作格局。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聯動,加快構建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協作和國際合作,形成協調、順暢、高效的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和工作合力。
刑罰與罰金并重發揮審判震懾力
近年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陸續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力度在不斷加大,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數量一直呈現增長態勢,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
2015年,河南省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首次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機制,對侵權主觀惡意較大、情節嚴重的侵權人,嘗試處以高額賠償。
法院在審理宗某等28人假冒“金龍魚”“魯花”食用油注冊商標案時,了解到被告人宗某、黃某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被告人陳某等人在明知宗某、黃某組織生產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況下,仍從事生產和銷售工作,非法經營數額達19249759.5元。法院根據被告人侵權的惡意性和嚴重性,對宗某等28人分別判處十二年零六個月及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總額達2704萬元。
對于惡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法院在審判中給予了嚴厲打擊。
法院在審理吳某等9人非法獲取富士康公司及美國蘋果公司計算機數據,將“水貨”蘋果手機刷成“行貨”牟利一案時,除了依法對被告人判刑外,還對被告人處以441萬元的高額罰金。
法院禁止令讓侵權人失去再侵權能力
因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范某被判處刑罰并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范某沒有改過自新,而是重操舊業,假冒好想你棗業公司工作人員,委托他人為其印刷標有“好想你”商標的包裝袋。
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時,認定范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撤銷其前罪緩刑,與后罪進行并罰,判處范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法院還對范某發出禁止令,禁止范某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印刷業及制造、銷售商標標識有關的職業。對重復進行知識產權犯罪的范某,法院在依法撤銷緩刑,判處實體刑并處罰金的基礎上,對其職業范圍進行限制,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從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職業,降低其侵犯知識產權的可能性,開辟了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新途徑
據了解,法院不斷探索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路徑,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懲罰力度,有力地遏制了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行為。
加大懲罰力度遏制侵權作用明顯
相關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以前,全國法院專利侵權案件平均判賠額約為8萬元,過低的賠償額度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侵權賠償采取的是損害填平原則,侵權人支付的賠償金主要用于填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但是,采取這種賠償原則往往對侵權人無法形成足夠的威懾力,這也是導致重復侵權現象發生的原因之一。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李志軍說,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不僅在于補償損失,更要懲戒、警示與遏制潛在的惡意侵權與重復侵權。只有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才能真正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實質作用。
近年來,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逐步提高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判賠額度,有效發揮了司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定和保護作用。
“目前,河南省法院不斷探索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的懲罰性賠償工作機制,通過案例引導,促進對權利人的保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是指侵權人以惡意、故意、欺詐或放任之方式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而致其受損時,法院判定侵權人承擔的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河南省各級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中,全面考慮知識產權類型、侵權故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獲利以及地域經濟差別等情況,使司法保護力度緊密契合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防止權利人“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現象的發生。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近年來,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對無償使用他人音像作品、美術作品贏利,假冒、仿冒知名商標生產、銷售商品,抄襲、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虛假宣傳、惡意詆毀競爭對手等行為進行了嚴厲制裁,使“山寨”“傍名牌”等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從知識產權自身來講,涉及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等各個領域,其保護的權利內容、權利邊界等都有各自的特點;從保護手段上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涉及注冊登記、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仲裁調解等多個方面,這就客觀上需要我們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的工作格局。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聯動,加快構建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協作和國際合作,形成協調、順暢、高效的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和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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