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變更
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一、所需材料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已變更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2、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商標檔案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3、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名義變更證明;
4、商標代理委托書;
5、商標代理委托合同。
二、辦理時限
1、材料齊備并付款后24小時內遞交申請;
2、2-4個月下發商標變更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變更申請,商標局給發出《受理通知書》。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
4、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下發變更證明。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